抽象成员
抽象成员是指设计为被覆写的函数成员。抽象成员有以下特征。
- 必须是一个函数成员。也就是说,字段和常量不能为抽象成员。
- 必须用abstract修饰符标记。
- 不能有实现代码块。抽象成员的代码用分号表示。
例如,下面取自一个类定义的代码声明了两个抽象成员:一个名为PrintStuff的抽象方法
和一个名为MyProperty的抽象属性。注意在实现块位置的分号。
抽象成员只可以在抽象类中声明,下一节中会讨论。一共有4种类型的成员可以声明为抽
象的:
- 方法;
- 属性;
- 事件;
- 索引器。
关于抽象成员的其他重要事项如下。 - 尽管抽象成员必须在派生类中用相应的成员覆写,但不能把virtual修饰符附加到
abstract修饰符。 - 类似于虚成员,派生类中抽象成员的实现必须指定override修饰符。
表8-3比较了虚成员和抽象成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