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基于新《政务数据共享条例》及相关法规)
一、引言
近年来,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数字政府建设和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。《政务数据共享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共享条例》”)的发布,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数据安全法》”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个保法》”)、《数据安全技术 政务数据处理安全要求》(GB/T 41479-2022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网安法》”)以及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,共同构成了中国政务数据安全与共享的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。这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出台,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管理进入了法治化、规范化的新阶段,对政府行业的IT建设,特别是数据安全体系的构建,提出了更为精细化和系统化的要求,同时也催生了巨大的市场需求。
二、核心法规对政务数据安全提出的关键要求
1、《政务数据共享条例》:
- 核心目标: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,推动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和高效利用。
- 安全要求:
- 分类分级共享:明确政务数据共享的类型(无条件共享、有条件共享、不予共享),并要求根据数据敏感程度和重要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。
- 安全审查:对共享数据的范围、目的、方式、安全措施等进行评估和审查。
- 平台建设: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,实现数据的安全可控共享。
- 责任机制:明确数据提供方、使用方和平台运营方的安全责任。
- 技术保障:要求采用加密、脱敏、安全多方计算等技术手段保障共享过程中的数据安全。
2、《数据安全法》:
- 核心原则:以数据为中心,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。
- 安全要求:
-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: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,各地区、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本地区、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、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,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。
- 风险评估与报告:数据处理者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,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。
- 数据安全审查制度